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加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 确保百姓用械安全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方案》明确“社区居民有自我检测需求的,可通过零售药店、网络销售平台等渠道,自行购买抗原检测试剂进行自测”。

  为方便市民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切实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包容审慎、积极作为”的态度,制发了《关于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确定了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经营条件,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线下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从而方便市民通过更多便捷的渠道购买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据悉,3月21日,沈阳已有数十家药店开始上架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市民购买后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储存和使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各区县局加强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经营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储存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等,确保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民的用械安全。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