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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照容易 注销便利 强化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呈现出四大亮点

  一是便捷的准入退出制度。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精简提交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明确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将简易注销程序上升到法规层面,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选择简易注销。

  二是增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三是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加了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义务的规定。

  颁布实施《条例》是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着力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打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推进企业登记、公章制作、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医保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高频开办事项在线上一次身份验证、一表填报申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交换、准入多环节同步办理。二是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开展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改革。三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四是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普通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有效降低注销成本,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便捷退出市场。截至2021年底,全市实有市场主体102.5万户,同比增长10.0%,其中,企业33.0万户,同比增长4.9%;个体工商户68.8万户,同比增长12.8%。2021年,全市新设市场主体19.0万户,同比增长23.7%。其中,企业5.8万户,同比增长10.9%;个体工商户13.2万户,同比增长30.2%。各类市场主体保持着稳定增长态势,全市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下一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开展的“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拼搏实干、全力以赴不断提高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效。一是进一步推动登记注册业务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统一规范。二是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集中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一体化和一站式登记服务。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形式持续进行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一线登记注册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四是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诚信监管制度,按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自动分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做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智慧监管,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撰稿:严明,审核: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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