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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店更便捷 群众购药更安心——沈阳市实施新版《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零售经营和许可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修订《沈阳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并于6月24日起正式实施。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发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均适用。

此次新修订《细则》重点优化以下审批流程:一是非必要情况下零售药店变更、换发可免除现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当日即可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三是推动辽宁省制度创新成果在零售药店审批环节落地见效,大力推行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药品零售企业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可同时一次申请、一同核查、一并审批并同时发放《药品零售行业综合许可证》,单店法定审批时限缩减了60个工作日,压缩审批时限92.3%,压缩整合填报要素材料77.2%,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四是在连锁门店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为服务企业发展,新修订《细则》新增了“远程药学服务”章节,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经批准执业药师可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作为驻店执业药师的有效补充。五是新业态监管坚持包容审慎并重。明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均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购药的便捷性,最大化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新修订《细则》实施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紧盯实施效果,加强政策解读和效果评估,推动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以我市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监管为基础,以“信用+智慧”监管模式,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药品经营环境,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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