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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良反应科普知识问答(连载之四)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首次将不良反应监测上升到国家建立的制度层面。

沈阳市市场监管安全预警中心节选《化妆品不良反应知识50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编撰),进行系列发布,旨在提高公众安全用妆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选择使用化妆品,鼓励全社会关注并积极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

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电话:024-83212061  2385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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