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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和鼓励企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创新投入的减少、技术研发进度的减慢,长此以往会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商业秘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三要素
(一)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三)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合法持有人采取的对内与对外,并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合的合理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不要求是绝对的、无缺陷的措施,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即可。
侵害商业秘密的高危风险提示
(一)技术泄密
1、内部技术人员通过暗中兼职、收取报酬、入股同行、成立同行公司等方式,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保密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给同行竞争对手或相关第三人。
2、内部技术人员因职务无法升迁、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同行业竞争对手。
3、内部技术人员在经验交流、文章发表、采访报道、微信发布、网络上传等途径中泄密。
(二)同行窃密
1、同行竞争对手派遣情报人员(经济间谍)应聘入职,利用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的机会,掌握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通常不超过3个月工作时间,窃密后借故离职。
2、同行竞争对手以商人、专家等身份作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等等欺骗方式窃取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核心机密。
3、同行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贿赂、利诱、胁迫、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密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跳槽侵权
1、猎头勾结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职员工,获取优秀人才信息,盯住优秀人才,促成优秀人才恶意跳槽。
2、跳槽者趁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未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缺乏相应保密措施的时机,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3、跳槽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核心商业秘密,自立门户,招收员工,进行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采购泄密
1、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采购员工无意识披露采购信息,使竞争对手获得。
2、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秘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使竞争对手采购到没有研发成本投入的核心部件,从而快速降低生产成本,压低价格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数据泄密
1、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擅自保存电子数据,甚至离职带走,甚至披露、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销售给第三人。
2、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员工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或破坏数据库数据。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IT保密员,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3、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等技术信息,故意破坏、损毁计算机设备。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1.制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公司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写明商业机密的内容、保密时间、保密方式以及脱密期等。
3、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商业秘密的条款较多、较复杂,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4、签订《竞业协议》
公司可以与涉及解除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竞业协议》,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年),员工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同时不得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约定竞业限制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