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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广播电台FM103.4访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0条政策措施》第20、21条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法规处副处长 钱江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三十条,那么在这些三十条政策中,是否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呢?

    :三十条政策措施中,在规范执法检查方面,我局出台了《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我先介绍一下《指引清单》的情况,《指引清单》包括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野生动物及食品违法、产品质量违法等5大类18种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常见并应当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价格违法、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但同时也强调,要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产品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从重处罚范围、不得随意提升或者降低处罚阶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主持人:处长,请您讲一讲《指引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公众纷纷抢购口罩、消毒液等产品,同时,涉及产品价格、真伪、质量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也相对较多为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重要民生用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我局意识到疫情防控期间快速精准执法、统一监督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的处理结果至关重要,利于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保供稳价”的积极性。《指引清单》的出台在全国是率先、是首张,得到了国家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认可,国家、省、市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并进行报道。

    《指引清单》的制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损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同时,在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有效维护了沈阳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主持人:《复工复产三十条》政策中,有没有针对市场主体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相关措施呢?

    :有,我局在30条政策措施中,明确继续推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的行为实行首错免罚制度。

    《免罚清单》明确了市场主体首次发生的登记事项、无照经营、广告、食品、认证标志和商标等6大项36种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执法人员会先行告知经营者,并在经营者做出改正的承诺后,给予免罚。还有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轻微违法问题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主持人:请问处长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免罚清单》的初衷是什么?

    :我局推行告知承诺免罚制度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举措;是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切实行动;是由单向行政管理的监管者向治理者转变,由刚性监管向差异化监管、柔性监管、适度监管转变的有益探索;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有效路径。

    主持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免罚清单》过程中,需要把握哪些原则呢?

    :我们在执法中必须遵循告知承诺免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的原则。执法人员在监管中,保证严格执法、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对重点领域执法监管不放松。免罚条款严格限制在清单范围内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裁量准确,做到过错与惩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推行市场主体进行告知和教育后,市场主体自愿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首错免罚。

    三是诚实守信的原则。市场主体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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