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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百日行动”任务安排及实施考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百日行动有效落实,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提升整治效果,根据《关于开展〈沈阳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沈市监发〔2019〕12号)要求,制定《“百日行动”任务安排及实施考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日行动”任务安排及实施考评意见

根据《沈阳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百日行动”已经正式启动,为全面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开展,并科学合理进行专项考评,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在“百日行动”期间,不断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保健”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阶段重点任务,突出部门协作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坑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行为发生。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地开展专项工作考评工作,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2.为使我市“百日行动”取得实效,明确案件查处目标: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区局案件查处不得少于15件;经开区、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区、辽中局不得少于10件;新民、法库、康平不得少于5件。

三、周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1月15日—2月3日,三周时间):组织动员和宣传排查阶段。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百日行动”,对近两年以来线上线下受理的投诉举报和已经办结的处罚案件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关于虚假宣传信息,建立台账。加强重点场所的实地走访检查。

1.第一工作周(1月15日—1月18日):

建立完善组织机构。确定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等,明确任务分工。

进行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印制完成宣传标语、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宣传制品。制定发布“百日行动”公告及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在市一级媒体上进行新闻报道一次。

对于直销企业、直销(申请)企业分支机构等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行为以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名目等。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实用保健品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3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2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10户,并填写《附件1:沈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检查场所统计表》(以下简称“附件1表”)。

2.第二工作周(1月21日—1月25日)

进行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发放、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宣传制品。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3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2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10户,并填写“附件1表”。

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建立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对线上线下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针对保健类产品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违规直销及传销、无证无照经营、无合法进口来源保健类商品、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保健食品声称具有治疗作用及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3.第三工作周:(1月28日—2月3日)

进行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发放、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宣传制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首批典型案例(事例)警示宣传。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3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2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10户,并填写“附件1表”。

对“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行为进行检查。

对线上线下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针对保健类产品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违规直销及传销、无证无照经营、无合法进口来源保健类商品、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保健食品声称具有治疗作用及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按照要求,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第二阶段:(2月11日—3月29日,7周时间):严格按照《行动方案》部署,持续加大社会宣传,积极受理案件投诉举报,继续加大重点场所实地走访检查工作力度,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对于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4.第四工作周:(2月11日—2月15日)

持续进行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发放、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宣传制品。通过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发布前一阶段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继续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对“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行为进行检查。

按照要求,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

5.第五工作周:(2月18日—2月22日)

持续加大社会宣传。利用元宵节期间,集中发放、张贴宣传制品、悬挂宣传标语。

继续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对“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行为进行检查。并对相关产品等进行监督抽查。

6.第六工作周(2月25日—3月3日):

持续加大社会宣传。利用元宵节期间,集中发放、张贴宣传制品、悬挂宣传标语。

继续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对“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行为进行检查。并对相关产品等进行监督抽查。

按照要求,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

7.第七工作周(3月4日—3月8日):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6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4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20户。对于前期实地走访检查中,没有获取有效信息的,要重点检查。并填写“附件1表”。

对直销企业经销商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对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监测。涉及保健类产品的进行认真核查、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品类广告监测台账。

8.第八工作周(3月11日—3月15日):

持续进行社会宣传。在3·15消费权益保护日活动期间,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百日行动”阶段性整治成果,通过集中组织广场、商场、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广泛宣传。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6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4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20户,对于前期没有实地走访检查中,没有获取有效信息的,要重点检查。并填写“附件1表”。对于通过组织人员,在宾馆、酒店等室内场所进行营销活动的,要做好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如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及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形式依法处理。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要求,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

9.第九工作周(3月18日—3月22日):

进行场所检查。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对宾馆、酒店、相关经营场所、“直销”企业销售网点、店铺等重点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各局不少于60户;经开、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辽中各局不少于40户;新民、法库、康平各局不少于20户。对于前期没有实地走访检查中,没有获取有效信息的,要重点检查。并填写“附件1表”。对于通过组织人员,在宾馆、酒店等室内场所进行营销活动的,要做好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如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及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形式依法处理。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等形式发布典型案例(事例)。

10.第十工作周(3月25日—3月29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形式依法处理。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中期效果评估。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本地区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查找原因,制定“百日行动”中期评估报告。

  1. 第三阶段:(4月1日—4月18日,3周时间):对百日行动进行集中报道宣传,体现百日行动的工作成果,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对于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百日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11.第十一工作周(4月1日—4月4日):

    进行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发放、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宣传制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典型案例(事例)警示宣传,对“百日行动”集中报道。

    12.第十二工作周(4月8日—4月12日):

    对“百日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制作形成案件统计台账(包括办案机构、案件名称、立案编号或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类型、案值、罚没款金额),上报市局。

    13.第十三工作周(4月15日—4月18日):

    收集整理工作资料、图片、文档、线索等文件材料,并归档保存。为下一步探索建立长效及时奠定基础。

    四、考评标准(100分)

    “百日行动”结束后,市局将根据各区、县(市)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和省、国家相关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得分标准

    第一阶段(30分)

    建立完善本地区组织机构设置(5分);

    广泛发动社会宣传(5分);

    进行保健商品广告监测(5分);

    开展投诉举报和办结案件线索排查(5分)

    进行实地走访检查(5分);

    发布典型案例(事例)(5分)。

    第二阶段(50分)

    广泛发动社会宣传(10分);

    进行实地走访检查(10分);

    组织开展广告监测和监督抽查(10分);

    受理查处违法案件(10分)。

    发布典型案例(事例)(10分)。

    第三阶段(20分)

    对百日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10分)。

    对社会进行舆论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和百日行动成果展示。(10分)

    (二)加分标准(20分)

    1.查处典型案件:并收录在全市“百日行动”典型案件评选入围案件的,被市局简报选用为典型事例的,每收录一件案件的加1分;每收录一件事例的加1分。

    2.查处大要案件: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疑难重大,对于法律制度、执法机制、工作措施具有重要意义的,每查处一件案件的加1分。

    3.地方领导重视:工作成果和社会影响等得到地方领导肯定性评价或批示的。专项行动被纳入本区、县(市)局重点工作安排的,加1分;被纳入本区、县(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加3分;得到本区、县(市)政府肯定性评价的加3分。

    4.媒体宣传:在本地进行有效媒体宣传,得到社会认可的。在市级媒体(报纸、电视台、电台、新闻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刊发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利用市级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工作成果的,加5分。

    5.信息上报:对本地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确保真实性和客观性。对于每次上报工作情况和报表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工作成果,每次加1分。

    请各单位于4月24日之前,将依据本考评标准形成的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局。

    联系人:赵道远

    联系人:024—24011733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百日行动”任务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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