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机动车检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工作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安排
1.机构自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自查(以注册地为准),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后,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2.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中旬至8月底,自行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将监管检查相关信息录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化终端系统(监管APP)。9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和《2019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上报市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3.省局、市局抽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市局将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并配合省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局。
2.专项监督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机构给予的任何费用及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
3.被检查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