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我市已经全面停止辽宁名牌产品和沈阳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为确保有效期内名牌产品合理、有序、平稳退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有效期内名牌产品过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持续加强监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局”)负责本辖区有效期内名牌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局要高度重视,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有效期内名牌产品合理、有序、平稳退出。
二、多措并举,实施动态监管
各区、县(市)局要扩宽监管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可以通过企业定期自查、进企业实地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各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动态信息。
有效期内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产品的名牌产品称号,并给予公告:
(1)名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国家、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2)被撤销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名牌产品企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各区、县(市)局在获得企业上述违规信息并核实后,
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指导,确保有序退出
各区、县(市)局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引导
企业在有效期内规范使用名牌产品标志,维护名牌产品形象。有效期截止时名牌产品称号自动撤销,各区、县(市)局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对有效期截止后仍继续使用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要及时制止并报市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转变职能,推进品牌提升
各区、县(市)局要加快转变品牌建设职能,进一步发
挥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区、县(市)局要重点抓市场规则、抓营商环境、抓监管制度,为企业品牌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