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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1〕83号)、《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28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公示即监管”的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创新方法,巩固已有成果,强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抓住关键时间节点,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公示年报及其他信息。目前正值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非常时期,各单位要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年报的情况分析、研判,细化工作任务,更好的推进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二、明确目标时限

  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1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公示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确保我市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力争再提升。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报尽报。

  三、突出重点工作

  (一)统筹做好企业“多报合一”工作。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纳入“多报合一”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参报范围根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新增“持股比例”填报数据项,系统自动关联并由申报机构填报。海关企业、疫苗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名单由总局统一下发,系统自动关联。重点抓好已取得疫苗生产、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充装相关许可证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的正常经营企业年报工作,服务、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实现100%年报。对已履行支付义务的大型企业,允许6月30日后修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二)加强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局按照属地监管责任,认真梳理监管辖区内企业情况,摸清休眠企业底数(包括市局下放管理的企业),建立休眠企业唤醒、处理机制,实行台账式管理,分类施策,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管理,唤醒激活、引导注销、依法吊销。重点对无法以激活和注销方式出清的休眠企业立案调查、依法处理,不能按期处理的逐户说明理由。确保每一户休眠企业的服务管理都有责任、有措施、有记录、有结果,夯实属地内应报企业基数。

  (三)加大对新设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力度。各区、县(市)局加大组织、指导、宣传企业年报力度同时重点做好辖区内2021年度新设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建立新设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设立新设企业台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点对点”“一对一”服务和指导,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对疑似失联新办企业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确保新设企业适应年报制度、熟悉年报制度,应报尽报。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做好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报相关工作。

  四、做好协同配合

  各区、县(市)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要明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的同时做好协同配合。各区、县(市)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年报工作;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企业年报工作宣传、指导、协调、调度等工作;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及市局委托区、县(市)局管理企业年报指导、协调、调度等工作;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机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年报事项相关业务的指导。

  五、强化督导考核

  加强督导,市局信用处将实时跟进企业年报公示进度,定期通报各区、县(市)年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各区、县(市)政府通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在年报工作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并于年报结束后10日内,将年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信用处联系人:李佳良、张安娜

  电话:24011358、24011906

  企管处联系人:张    电话:24011612

  承压处联系人:吉    电话:24011632

  机电处联系人:冷国纲  电话:24011182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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