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制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市局及所属单位是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科技和财务处负责组织并做好部门及局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单位)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预算/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所属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市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
第九条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科技和财务处按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汇总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文件,经信息公开审查,并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和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