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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与沈阳市跨区域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办工作质效,引导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两地执法协作统一、企业政府良性互动、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的经济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沈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需要协作联动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三条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云桥”平台,快速传递案件线索、协查反馈等相关信息。一方发现经营者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且属对方管辖的,可通过“云桥”平台发送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拟请求对方协助案件调查取证的,可以通过“云桥”平台发送协助调查函,提出具体请求协助调查事项。承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条  协作查办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建立统一的临时联动执法指挥机构。依托可视化系统在线研判案件情况,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迅速查明案件情况。

对协助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材料使用,无须再采取查证措施。

联合查办的典型案件,拟发布案件信息的,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提前互相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发布。

第五条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投诉举报、日常监管、舆情信息、案件办理中梳理提炼电子商务违法趋势和行为特征,并定期将此类信息相互进行通报,全面提升风险研判和应急预警工作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网络交易常见违法行为关键词推送给本地平台经营者,作为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检查、监控、风险提示、警示引导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听取平台经营者对处罚相对人在平台经营期间的投诉,以及平台进行惩处等信用情况,作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考量依据。

第七条  严厉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或者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阻碍平台经济发展的不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人员异常名录,通过梳理投诉举报及行政争议等事项的频次、要求、目的等要素,合理界定名录范围。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人员异常名录应当互认并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

重点人员异常名录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平台经营者共享,但不得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来信来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时,对载入重点人员异常名录的人员要进行实名确认,严格核实身份信息,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重点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举报奖励范围和流程,对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予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时,双方的“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应当实现互信互认,依法施行。

第十条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研究建立双方及有规模的平台经营者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线上线下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交流执法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持续优化两地之间、政企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完善监管风险防范、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市场主体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杭州、沈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措施,保障规则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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