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1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快推进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建立健全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信用修复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六条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不依法执行行为由市局认定。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由市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依职责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由市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第七条 市局作出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并被省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再次裁定侵权成立且相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条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决定、针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即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犯的,即为存在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即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二条 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即为存在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三章 列入名单、移出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决定包括: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第十四条 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第十五条 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决定包括:
(一)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部门。
第十七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以移出。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使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书样式。
第二十二条 我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