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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区县/市/省逐级审批程序

1、县级工作

(1)审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可进行通过、退回、驳回处理;

(2)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上报给市级单位;

(3)督促和审批被市级退回的个体工商户。

2、市级工作

(1)复核县级报送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可进行退回、驳回处理;

(2)将复核后的申报材料上报给省级单位。

3、省级工作

(1)复核市级报送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可进行驳回处理;

(2)将复核后的申报材料上报给总局。

二、鼓励支持“个转企”

(一)“个转企”实行“一废一立”登记程序

“个转企”登记程序为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再申请企业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核发营业执照后,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相关部门咨询其他办理事项。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住所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

(三)“个转企”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设立企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注销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清税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设立(分为两种情形)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股东身份信息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提示:目前只能通过现场办理“个转企”登记业务。

(四)鼓励区、县(市)为转型企业提供不低于1年的代账服务

1.转型升级为公司满一年;

2.在税务局状态为正常户,在人社局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保险;

3.转型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4.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无误后将名单报送当地政府,如区、县(市)政策有代账资金扶持,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号;如区、县(市)政策提供代账服务,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转企企业组织代账公司提供代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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