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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机关各处室、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普法责任清单

为深入推进沈阳市“八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进一步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增强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2025年度沈阳市市(中)直单位普法责任清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现制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普法责任清单。

一、 共同普法责任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落实《沈阳市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沈法委办法〔2025〕2 号),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专题学法、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方式开展学习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课程。(责任部门:机关党委、法规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2.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组织2025年国家宪法日暨“12·4宪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广泛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组织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4.开展服务大局普法宣传。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牵头部门:办公室、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三)持续做好民营经济领域重点普法。

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聚力振兴新突破法治护航决胜年—民法典宣传月·送法进企业宣传季”等专项普法活动,积极面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四)大力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6.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等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在执法各环节中开展实时普法,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责任部门:法规处、执法稽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微企处、中介处、价格监督处、反垄断处、登记注册审批处、登记注册指导处、企业监管处、知识产权相关处室、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质量发展处、计量处、标准技术管理处、机电处、承压处、食品相关处室、药品处、器械处、化妆品处、认证处、认可处、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7.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的实施,有效落实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内容,规范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地本部门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完成时限:10月底前)

8.健全普法工作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履行普法主体责任。(责任部门:法规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9.积极参与全国普法办、省普法办、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织开展的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及社会公益普法活动。(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二、各部门普法责任

(一) 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机关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内容,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牵头部门:机关党委、人事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健全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年专题学习不少于一次。(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关学习计划安排,组织党支部利用好“三会一课”等学习平台进行学习。(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二)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1.按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发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相关要求,健全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中心组集体学法。(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法治培训、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且其中1次必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任部门:法规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组织好本单位人员法律知识自学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4学时。(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三)重点开展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责任部门:法规处、执法稽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微企处、中介处、价格监督处、反垄断处、登记注册审批处、登记注册指导处、企业监管处、知识产权相关处室、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质量发展处、计量处、标准技术管理处、机电处、承压处、食品相关处室、药品处、器械处、化妆品处、认证处、认可处、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四)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质量月、药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电梯安全宣传周、化妆品科普安全宣传周、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各界开展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工作动态、最新政策等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牵头部门:法规处、中介处、知识产权相关处室、化妆品处、计量处、认可处、特种设备相关处室、质量发展处、药品处、器械处;责任部门: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五)运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网络旁听等方法,提升市场监管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重点面向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执法制度普及教育培训。利用“学习强国”“辽宁干部在线学习网”等网站,加强法治素养。(牵头部门:法规处、人事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六)在微信公众号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各种社会媒体及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构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市场监管宣传矩阵,为做好媒体普法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认真落实 《关于印发〈沈阳市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试行)〉的通知》(沈法委办发 ﹝2025﹞2号)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项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守法律底线,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二)切实履行责任。各处室要对照我局普法责任清单厘清普法责任,保证普法责任分解任务到岗到人,按时完成普法任务;各处室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和典型案(事)例,开展以案释法,强化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普法,真正将普法工作落实到执法、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提高群众认可度;注重重要时间节点法治宣传,提升普法知名度和群众参与度。

(三)创新普法形式。注重依托网站、广播电视媒体、报纸期刊、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有效载体,构建“网、报、微、端、屏”立体普法格局。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要注重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利用自有平台建立以案释法专栏,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注重本条线重要法治宣传节点开展普法活动,提升普法知名度和群众参与度。

(四)强化督查,认真总结。局法规处将适时对各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检查、督查,请各部门认真对照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开展普法活动,并于11月5日前将本部门年度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报给市局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形成我局普法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委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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