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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区赛事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政治导向与核心价值观坚守

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政治活动及沈阳地区重要政务活动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需深度融合“东北振兴”城市发展精神,坚持正确政治导向,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沈阳振兴发展正能量。

二、广告真实性与赛事关联性规范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虚构与赛事主办方、协办方、合作机构等关联性内容,不得冒用赛事相关名义开展商业推广。

三、引证内容真实性与透明度要求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若引证内容涉及沈阳地区赛事历史数据(如赛事参赛人数、往届成绩、本地参与率等),需注明数据来源为赛事官方平台或沈阳权威统计机构,且明确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绝对化用语使用禁止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优”“顶级”“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五、社会公德与城市形象维护

广告内容需符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涉及造“梗”、用“梗”时,需严格把控尺度,不得出现低俗化内容,严禁恶意调侃沈阳历史文化符号(如沈阳故宫、张氏帅府、工业遗产等)、地域特色(如中街方城、西塔街等),不得损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的城市形象,不得伤害公众对城市的情感认同。

六、特殊品类广告审查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针对赛事期间的运动康复、运动营养类产品广告,需额外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禁止虚假宣传。

七、互联网视频广告标识规范

涉及沈阳本土赛事的互联网视频,若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视频内容中若出现沈阳地标建筑(如彩电塔、浑河大桥、沈阳奥体中心等)、城市景观,需确保画面使用合规,不得破坏城市形象呈现。

八、广告代言人选用标准

广告中不得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球星、艺人、网红等进行广告代言;使用广告代言人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鼓励选用沈阳本土优秀运动员、正能量市民代表作为代言人,传递城市活力与赛事精神,鼓励邀请沈阳籍奥运冠军、全运会冠军参与赛事相关广告宣传。

九、知识产权保护细则

广告发布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已注册的沈阳本土赛事的名称、队徽、赛事标志、球员肖像等专属权益内容;官方合作伙伴需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赛事相关标识,不得超范围宣传推广。

十、地域特色与高质量广告创作

各经营主体应深入挖掘沈阳城市形象资源禀赋,精准对接本土历史文化特色(如工业文化、冰雪文化)、地域景观(如棋盘山、蒲河廊道、中街商圈)、城市精神(如“工匠精神”“振兴精神”),创作彰显沈阳地域特征、传承人文精神、弘扬时代新风的高质量广告作品;鼓励将赛事广告与沈阳四季文旅资源结合,推动“赛事+文旅”融合发展,助力沈阳城市文化品牌建设与文旅经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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