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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食品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政务服务,市食药监局进一步优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除外)的审批服务流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发证、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8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受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一律发放电子许可证,不再提供纸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黑色或彩色)具有同等效力。
3.《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审批发证信息,通过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4.小餐饮经营单位办证申请经批准,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许可证。如无法自行下载打印,可到审批发证单位打印许可证,或申请审批发证单位邮寄许可证。
5.小餐饮经营单位办证申请经批准,要及时打印电子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进行公示。
6.公众可通过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查询小餐饮经营单位许可证真伪及许可相关信息,也可向审批发证单位申请查询。
行政审批窗口公开电话:
沈阳市83962037 和平区31912766
沈河区84123950 铁西区25643263
大东区88219873 皇姑区86459308
经开区25375190 沈北新区88085488
于洪区25318000 浑南区24223716
苏家屯区29829801 辽中区87863000
新民市27513050 法库县87121020
康平县62834033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