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在沈阳市内注册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度开始年报。
一、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后,到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报信息,公示系统默认为市场主体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登录,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联络员的新办市场主体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在线重新注册后即刻生效。公示系统同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供市场主体选择,具体操作详见页面提示。
二、年报内容
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三、逾期年报的处理
每年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市场主体仍未报送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信息报送公示等法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满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市场主体对其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六、特殊企业年报问题
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从2019年起与其他企业年报时间相同。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根据企业登记机关拨打对应的公示系统页面底部各地的业务电话咨询。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