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现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反馈至电子邮箱syssmb@163.com,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4月17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
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质量,降低燃煤排放污染,扎实推进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0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2021采暖季,实现我市四环内分散取暖的居民不燃用散煤取暖,降低冬季居民燃煤污染排放。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我市四环内行政区域。
(二)对象:替代区域内居民供暖、炊事燃用的散煤及炉具。
三、居民散煤替代原则
替代区域内优先采取集中联片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位的,积极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太阳能+电能、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方式完成居民散煤替代工作。不具备上述替代条件的区域,通过燃用清洁型煤及配套专用炉具的方式完成居民散煤替代工作。
为实现降低冬季居民燃煤污染排放的目标,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质量要求
清洁型煤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全硫(St,d)0.4%以下,灰分(Ad)25%以下,挥发分(Vd)12%以下,热值(Qnet,ar)22MJ/kg以上;各种辅料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按照炉煤匹配、减轻污染的原则,专用炉具应适合型煤短焰特征及北方火炕取暖特点,满足取暖、烹饪需要,便于安装,热效率≥70%。
(二)包装、配送及安装要求
清洁型煤采用独立封闭包装方式运输,由型煤生产企业负责配送到户,炉具由厂家负责安装。
四、工作任务
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四环内居民散煤替代工作。2020—2021采暖期内强化巡查检查,消除散煤复烧行为。依法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行为。
五、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定散煤、清洁型煤技术指标,组织完成我市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资格入围工作,聘请第三方团队开展散煤替代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配合)
(二)开展环境监测,为散煤治理效果评估提供数据支撑;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查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可燃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区政府配合)
(三)组织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散煤的行为,防止散煤流入禁燃区现象发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四)组织查处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组织查处销售散煤的流动摊贩,组织查处散煤运输车辆道路遗洒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严查散煤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清洁型煤运输车辆发放通行证,保障型煤运输供给。(市公安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六)组织查处散煤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加强资金筹措,为居民散煤替代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协同型煤生产企业加快型煤配送。加强安全宣传,将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安全使用常识,普及到每家每户。制定辖区居民散煤替代实施方案,建立居民散煤替代网格化监管体系,指定散煤替代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专兼职巡查队伍,开展入户宣传、资金收缴、巡查检查、通报环保违法等工作,确保居民散煤替代取得实效。(相关区政府负责)
(九)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引导居民转变观念,让散煤治理、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对环境改善的意义以及对百姓切身利益的影响深入人心,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六、工作流程
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流程按《2018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8〕96号)文件中工作流程执行。
各区在居民散煤替代工作中要抽调专人负责居民散煤替代工作。要建立健全居民散煤替代档案管理,档案材料精准完整。将推广用户信息进行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坚决杜绝冒名顶替、重复享受政策、套取资金等行为发生。发放给居民免费使用的型煤专用炉具由区政府统一实施管理,确保不流失,可回收。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流程进行适当修改完善,既要高效、快捷,方便群众和企业,又要周密、规范,不得擅自减少规定动作。运输条件较差地区可补贴二次配送费用,以加快型煤配送。
七、工作要求
居民散煤替代是一项长期综合性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既有网格化管理机制、第三方协同管控机制、考核机制,还要:
(一)精准施策,实现居民散煤全替代。外地来沈租住人员人数较多,流动性大;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差;流动散煤销售隐蔽性强,流动范围大,都是影响居民散煤替代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区要选取1-2个居民散煤替代成效显著的村(屯、社区),总结成功经验向全区推广。各地区要加大居民散煤替代投入,摸清底数,强化入户宣传,让政府惠民的举措家喻户晓;要建立专兼职巡查队伍,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整改散烧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通报违法行为。
(二)强化环境执法,减少污染排放源头。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居民散煤替代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散煤销售、散煤运输、煤场扬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可燃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建立基层巡查,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社会基础,从源头减少散煤污染排放。
(三)多措并举,强化型煤质量管控。利用区位优势,引入更多质量可靠信誉好的型煤企业为沈阳供货。各地区要及时与型煤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结款方式。加强储备型煤、送货型煤的抽查。建立举报投诉、质量保证金等制度强化型煤质量管控。
(四)加强宣传,强化安全使用教育。各地区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进一步加大对居民燃烧型煤和使用专用炉具的安全宣传。做到安全教育全覆盖,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引导居民改变不安全的日常习惯,最大程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
1.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补贴实施细则
2.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工作任务分解表
3.2020年各区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指标
附件1:
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补贴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居民散煤替代专项资金可用于清洁型煤和炉具的补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宣传、二次配送费用补贴、型煤及炉具检验、聘请第三团队及完成成果奖励等方面。
二、支持政策
居民散煤替代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清洁型煤和专用炉具的补贴。按照居民不增负、财政可承受的原则,确定民用清洁型煤和专用炉具财政补贴标准。分别为:清洁型煤500元/吨,每户不超过2.5吨;专用炉具按照中标价予以一次性补贴,炉具每户仅补贴一套,总额不超过1200元;型煤和炉具补贴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开展居民散煤替代区域内本地户籍居民享受清洁型煤、专用炉具补贴,非本地户籍居民享受清洁型煤补贴、不享受炉具补贴。型煤及炉具补贴均针对资格入围并与各区签订采购合同的企业进行。
(二)散煤替代工作宣传。通过组织试烧、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清洁型煤推广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安全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三)聘请第三方团队巡查。对各地区的居民散煤替代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巩固居民散煤替代成果。
(四)型煤、炉具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对仓储、配送、居民投诉的清洁型煤、专用炉具的质量抽查、检验。
三、补贴流程
(一)数量确定。相关区根据工作进度,认真核实统计购买清洁型煤数量和专用炉具数量。
(二)项目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区政府统计上报的清洁型煤用量和专用炉具数量,测算补贴额度,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补贴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三)项目实施。型煤、炉具补贴工作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四)补贴发放。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区确定的清洁型煤推广替代项目补贴数额及工作进度向相关区政府拨付。各区政府根据工作进度向型煤和炉具企业支付居民自筹款及补贴款。
附件2:
2020年沈阳市居民散煤替代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负责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统筹推进居民散煤替代 | 统筹协调推进居民散煤替代工作。 | 持续开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 市直各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 |
2 | 效果评估 | 开展环境监测,为散煤治理效果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3 | 环保执法 | 组织开展环境执法,依法对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可燃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 | |
资金保障 | 加强资金筹措,为居民散煤替代提供资金保障。 | 持续开展 | 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 | |
5 | 型煤、炉具资格采购 | 组织开展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资格入围工作。 | 6月底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
6 | 散煤销售、贮存、运输治理 | 组织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及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的行为。 | 持续开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 |
7 | 组织查处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组织查处流动销售散煤的行为,组织查处散煤运输车辆道路遗洒行为。 | 持续开展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区政府 | ||
8 | 组织查处散煤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 持续开展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 ||
9 | 型煤运输保障 | 严查运煤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清洁型煤运输车辆发放通行证,保障型煤运输供给。 | 持续开展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宣传推广 | 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引导居民转变观念,让清洁型煤推广、散煤治理工作对环境改善的意义以及对百姓切身利益的影响深入人心,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 持续开展 | 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 |
123 | 制定本地区居民散煤替代政策,完成居民散煤替代体系建设 | 成立居民散煤替代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 | 8月底前 | 相关区政府 | |
建立工作责任制,签订清洁型煤、炉具供应合同,分解细化目标,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宣传清洁型煤推广政策,及时公布配送服务站点、订购方式,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 9月底前 | 相关区政府 | |||
完成辖区内散煤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将各级管理人上报市散煤办。 | 9月底前 | 相关区政府 | |||
13 | 监督管理 | 完成辖区内散煤燃烧居民调查登记。 | 9月底前上报 | 相关区政府 | |
完成辖区内散煤燃烧户自筹款收缴、公示,并上报登记居民汇总。 | 持续开展 | 相关区政府 | |||
逐户落实推广替代工作,按期实现清洁型煤替代工作目标。完成型煤配送、炉具安装。 | 9月底前 | 相关区政府 | |||
以社区、村屯为网格,建立散煤管控网格化监管体系,社区、村屯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散煤进村入户。 | 持续开展 | 相关区政府 |
附件3:
2020年各区清洁型煤替代居民散煤工作指标
序号 | 地区 | 任务指标(户) | 备注 |
四环以内 | |||
1 | 浑南 | 8873 | 供暖期前完成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工作;意向拆迁在供暖期前未完成的,视同散烧户。 |
2 | 于洪 | 6515 | |
3 | 苏家屯 | 4987 | |
4 | 铁西(含经开区) | 3203 | |
5 | 大东 | 1919 | |
6 | 皇姑 | 688 | |
7 | 沈北 | 548 | |
8 | 沈河 | 203 | |
9 | 和平 | 141 | |
合计 | 27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