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上半年餐饮环节油炸面制品监督抽检中,查出我市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显示该类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经研判,不合格原因系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控制不严,过量添加导致。为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餐饮服务单位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工制作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如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等)。加工油条、油炸糕、炸油饼等油炸面制品严格控制含铝食品添加剂含量,保证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经营油条、油炸糕、炸油饼等油炸面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大食品加工经营各环节含铝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自查力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严格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采购,存放在专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由专人领用、记录,使用专门的称量工具准确称取。对于早餐店、快餐店等小型餐饮单位,建议使用定量量勺准确取用食品添加剂。
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不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典型案例
2014年3月24日,沈阳市某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对沈阳一商贩刘某所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油条中的铝含量为613mg/kg,超出国家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然而,刘某在取保候审阶段继续使用明矾炸油条。2015年4月1日,警方再次对刘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现场抽样,铝含量为402.9mg/kg,依然超标。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产品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社会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