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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整改方案》第21(1-21)-24项整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二、整改目标

全市上下普遍形成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主动学、反复学、学深学透的局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学习制度。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常态化、制度化,立足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实质。市委、市政府理论中心学习组每年要安排专题学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内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要至少专题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全面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要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每半年要报告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开展责任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区政府年度绩效任务,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履职不到位,不敢为、不愿为的,及时诫勉、严肃问责。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建立学习制度。局党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先后次召开党组会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全局干部采取通读原文、个人自学等方式,按照环境保护督察学习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学习专题,保证学习次数和学习质量。

(二)全面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确定的主要任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建立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度。每年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地落实。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任务,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履职不到位,不敢为、不愿为的,及时诫勉、严肃问责。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或区、县(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810日至2020814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沈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24-24856806024-24011800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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