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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来源: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 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式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保健食品销售为特殊食品销售,由原经营备案改为食品经营许可。
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需要变更许可事项、补办,以及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体许可条件按照《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见附件)
五、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登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审批服务中的行政审批指南”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 通知 。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