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76号)要求,请务必及时通知并严格督促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做好许可换证等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告知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换证工作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辽宁省食药监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制定。
1. 许可证有效期已顺延的生产企业换证工作要求
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顺延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业须于2016年9月15日前提出换证申请,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2. “两证”尚未到期的生产企业换证工作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两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省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 新开办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省局将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许可工作,达到要求,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告知并敦促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 企业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要点》(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
2. 企业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的具体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及时向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申报(联系电话:83988725),不明事宜也可咨询省局保化处(联系电话:31607038)。
3. 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4. 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沈阳市食药监局保化处联系人:万静,联系电话:23862055。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76号)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