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商业银行收费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商业银行的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三)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执行,严禁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严禁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商业银行应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严格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严禁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
(六)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七)商业银行严禁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
(八)商业银行严禁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
(九)商业银行严禁出现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等其他情形。
全市各商业银行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对照上述规定逐项进行规范,凡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银行收费的监管,12315举报平台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