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政策进一步提醒告诫如下:
(一)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照住宿成本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二)除中小学之外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运营和维护成本自主确定。
(三)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转)学退费按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六)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遵守学历教育收费调整原则和秩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加强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收费的民办教育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将责成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全市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在教育收费工作中,要对照上述规定逐项进行规范,凡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部署教育收费巡查工作。12315举报平台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