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增强市级地方标准的协调性、先进性和有效性,避免超范围、超权限制定,解决标准缺失、闲置,以及“重数量、轻质量”、“重制定、轻实施”等问题,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现就我市地方标准制修订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限定范围
严格执行《沈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沈阳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限定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要求范围内。一般不包括通用类产品标准”的要求。
二、遵守制定原则
1.协调性原则。要加强市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协调。原则上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不再制定市级地方标准。
2.先进性原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但由于上级标准时间久远、指标较低、不符合本地实际创新需求等原因,确实需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要切实保证标准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充分体现沈阳本地的特点。
3.有效性原则。要注重标准的有效适用性。地方标准属于政府类标准,必须坚持政府需要、适用的原则。通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有效支撑政府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市场准入、行业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三、加强立项审查
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相关单位作为行业归口部门要对本领域内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把好第一道“关口”。
对审核评估后通过的项目,由行业归口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一项项目建议书,要同时附上行业归口部门的推广实施措施(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明确标准制定目标及预期解决的问题、实施主体及计划、监督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
为体现参与标准制定方的广泛性,保护相关方的利益,促进标准推广实施,对提出单位为企业的标准制定项目,原则上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数不得少于3家。
对于今年已申报的项目建议,请于8月30日前补报推广实施措施。
联系人:金海 联系电话:24011993
邮箱:1749650130@qq.com
沈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