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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1-06-16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价格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对全市各停车服务经营者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违规收取机动车停车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沈阳市公安局核定的停车泊位。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停车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组织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停车收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留存视频及音频证据,拨打12315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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