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价格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对全市各停车服务经营者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违规收取机动车停车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沈阳市公安局核定的停车泊位。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停车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组织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停车收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留存视频及音频证据,拨打12315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