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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售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平台、平台企业、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

  近期,舆情反映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规范网售检验检测报告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

  严禁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对涉嫌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的平台企业、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依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惩治乱象,维护市场秩序。对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二、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公示相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要监督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强化实施资质资格审核、信息检查监控,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者取得明确委托授权后方能在平台上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并对CMA、CNAS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三、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不得出现“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信息,一经发现,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和行刑衔接

  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如发现假冒机构名称、资质、报告、印章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涉嫌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合同诈骗、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以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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