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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哄抬价格  严肃查处】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煤炭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服务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大局,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督促各煤炭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省发改委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字〔2022〕2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煤炭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煤炭经营者严禁捏造涨价信息。不得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不得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不得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不得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三、各煤炭经营者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散布捏造煤炭涨价信息;不得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不得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四、各煤炭经营者严禁囤积居奇。经营者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出现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

  五、各煤炭经营者严禁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不得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不得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不得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

  六、全市各煤炭生产者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辽宁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暨每吨590-790元(5500千卡,含税)。

  七、各煤炭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辽宁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暨每吨590-790元(5500千卡,含税)上限的50%暨1185元。

  各煤炭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费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以电煤为重点,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对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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