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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十五批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十五批

2022年4月2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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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沈阳市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餐饮行业环境监管方面,一直存在本末倒置、部门职责不清、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导致近几年餐饮饭店扰民投诉问题逐年攀升。比如,由于环评审批已不在作为工商审批的前置,导致烧烤等油烟排放的大户在居民区内注册经营。一个夏天,区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处理上百起餐饮油烟投诉,而且重复访率非常高,老百姓叫苦不迭,执法部门疲于应付。

沈阳市

1.关于餐饮服务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主体

上述规定已清晰界定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商务部门是餐饮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按照《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不是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

3.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增设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意见》执行。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执行。

二是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限制和规范住所登记管理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43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各类市场主体需承诺已知晓《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的条件和标准,并达到相应的管理要求。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和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011114、024-24860887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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