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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经营业者: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管理,遏制相关部分商品价格过快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的经营者,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相关防疫、防护商品,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于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二、经营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经营业者,要确保肉禽蛋奶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严禁出现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三、经营业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杜绝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四、广大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观念,保存好相关消费票据,遇有价格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
五、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业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