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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入场人员扫码入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月10日市政府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会议部署,为进一步抓实抓细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决定施行农贸市场入场人员扫码入场,通知如下:

    一、登记内容

    真实身份信息和异常体温登记。

    二、实施方式

    1.手机扫描二维码。

    2.现场身份证拍照。

    3.手工登记。

    三、具体要求

    1.从2月12日开始,全市116个农贸市场实行手机扫码入场。

    2.农贸市场扫码入场使用沈阳市公共出行市民实名登记系统,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印制二维码,由各区、县(市)局于2月11日将其张贴在辖区农贸市场入口醒目位置。

    3.疫情防控期间,各农贸市场保留一个出入口,门口设置3人值守,其中1人负责测温和消费者佩戴口罩监督,另2人负责督促扫码并维护秩序。未测温、扫码及不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

    4.个别无法实施扫码的年龄较大人员,采用现场身份证拍照或手工登记,每日结业后将登记数据补录到登记系统中。

    5.为确保农贸市场扫码入场及防控措施的落实,从2月12日起至疫情解除,各区、县(市)局指派至少1名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驻点包保值守,驻场值守时间与市场营业时间一致。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沈阳市农贸市场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开展驻场检查,并协助做好扫码入场、测温等工作的落实及市场秩序的维护。

    6.要向属地政府做好汇报,争取街道、社区的支持,如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向当地政府防控指挥部报告。

    7.各区、县(市)局组织市场主办方做好扫码入场工作的宣传和解释。

    2月11日12:00前将《沈阳市农贸市场新冠病毒防控驻场值守人员清单》(附件1)报送市局食品流通处。自2月12日起,各区、县(市)每日17:00前向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日驻点值守工作情况。

    联系人:于寒

    联系电话:24011819  13204005600

    邮箱:20549743@qq.com

    附件:1.《沈阳市农贸市场新冠病毒防控驻场值守人员

清单》

          2.沈阳市农贸市场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10

 

沈阳市农贸市场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按照国家、省、市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部署,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提出的要求,汇总农贸市场防控工作措施。

    1.取缔活禽和野生动物柜台、档口和摊位。严禁捕捞水产品以外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行为,坚决取缔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交易活禽和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业户。

    2.做好业户及市场管理人员自身防护。业户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从业,每天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检测,市场主办方要填写每名业户和管理人员的温度记录,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的不得上岗。

    3.做好场内通风和消毒。农贸市场内要保持通风换气,不得形成封闭空间。减少出入口数量,避免人流汇集。每日至少消毒两次,要按时记录消毒时间、消毒人员、消毒用剂以及对口罩回收箱的消毒情况(口罩回收箱消毒时使用酒精含量高于75%的酒精溶液或84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工具要合理保管,避免损坏、丢失及无法使用。

    4.做好对消费者防护措施监督。市场主办方应当在市场入口处设专人值守,对入场消费者进行逐个测温,发现体温异常人员应当禁止入场,做好体温异常人员登记,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对消费者个人防护措施进行实时监测,要求进入者须佩戴口罩,不佩戴者禁止入内。对于上述措施落实中不听劝导或影响公共秩序的,可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5.施行扫码入场。市场应在各个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入场人员信息登记二维码,市场设立的值守人员应当监督指导消费者扫码登记,未经扫码不得入场。

    6.做好垃圾清运。要及时进行垃圾清运,保持环境整洁,水产品区域不得有水产品处理后的杂物。

    7.做好废弃口罩回收。应当在出入口及场所内有投放需要的位置设置口罩回收独立专用桶,专用桶要进行统一编号,实名制管理,加盖上锁;废弃口罩专用桶未加盖上锁的,要安排专人现场旁站式监管。

    8.保证产品质量。销售禽类产品必须索取并公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必须索取并公示“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检测阴性结论或报告)

    9.加强贮存管理。批发市场冷库等贮存场所内不得贮存、销售野生动物制品;贮存销售进口肉(含肉制品)、水产品(含水产制品)的,产品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确保批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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