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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10-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推进开展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工作,规范我市广告发布行为,督促落实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强化广告的发布审查,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国共青团团旗、团徽、团歌,中国少先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歌,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领导人讲话,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严禁其他借严肃政治主题或者重大政治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四、严禁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的商业广告宣传。

五、严禁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广告宣传。

六、严禁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广告宣传。

八、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宣传。

九、严禁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借政治事件及敏感问题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十、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一、严禁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利用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吸引眼球、制造噱头的广告宣传。

十二、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

十三、严禁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宣传内容的商业广告。

十四、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特殊标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十五、严禁借疫情防控等名义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广告宣传。

十六、严禁在涉及老年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虚构商品或者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十七、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公共场所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八、严禁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十九、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二十、严禁违法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切实承担广告审核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提升依法经营意识,严把广告发布关口,切实规范广告宣传行为,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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