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进一步做好全市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现对全市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合规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物流供应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更换商品、取消订单的,应当在发货前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并提供退单、退款、补差价等选择,不得对消费者选择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加强校园内学生食堂、超市、水果店等经营场所的管理。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学生生活需求,严格控制毛利率和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学生食堂在调整餐饮价格前要将成本上涨核算情况、上涨食品种类及价格,通过宣传栏、线上告知等形式广泛地告知学生,得到学生充分理解与认可后实行。
五、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者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五)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六、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及防疫防护用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要妥善保存商品进货和交易价格信息,以及运输、储存等流通费用有关票据。
(一)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疫情开始之日(11月23日)前7天内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确因运费、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
(二)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口罩、消毒杀菌用品(酒精、84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
市场监管部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或其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