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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禁止电商平台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9-1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网络电商平台经营者:
近期,全市电商网络平台领域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的投诉举报呈现频发态势,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相关行业领域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1.不得利用网站、电商平台、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3.不得在直播带货中利用“水军”刷弹幕、刷好评、刷点赞、刷关注度、刷交易量等方式,营造虚假人气或者虚构成交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4.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实施虚假营销互动。
5.不得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6.不得通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分享虚假消费体验、发布“精致好评”或同质化好评,制造虚假口碑,误导消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7.不得以返现、红包,利诱用户做出指定评价、点赞、定向投票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8.不得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