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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零售药店落实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药品零售企业:

我市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即将启动,为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让参保人员更好的享受政策福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改革要求,现对全市零售药店提示如下:

1.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作为参保人和服务群众购药的一线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职工门诊共济改革讲解内容及相关文件规定,准确掌握医保门诊改革政策、知晓服务措施、了解统筹定点药店购药流程。

2.针对购药群众做好门诊共济改革目的、处方流转、购药流程、药品报销比例等改革政策的宣传讲解,充分发挥门诊共济改革政策宣讲员、推介员、安抚员、信息收集员作用。

3.严格按照政策措施规定和统一宣传口径,做好政策宣传讲解,不得擅自解读改革措施,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4.积极参与统筹定点药店申建,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保门诊处方流转平台系统药店端建设,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数据上传等工作。

5.根据医保局提供的常用医保药品统计目录,优化药物储备,做好与周边社区医疗机构的对接服务准备。

6.严禁购进、销售“回收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套取或协助他人套取医保基金。

7.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作用,加强药学技术服务,严格审验处方,做好购药人员的用药指导。

8.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法诚信经营。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提示函要求,全力配合我市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为购药群众提供便利服务。对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政策措施的咨询、存在问题及意见反馈,可拨打本提示函所附电话咨询反馈。

附件:零售药店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政策咨询联系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零售药店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政策咨询联系表

序号

区域

医保部门咨询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

1

沈阳市

12345-1-7

24011939

2

和平区

31912673

22500966

3

沈河区

22700017

84843015

4

皇姑区

26404179

86210037

5

铁西区

31507970

82247364

6

大东区

22700019

24325671

7

于洪区

22700032

25313500

8

沈北新区

22700050

88087456

9

浑南区

12345-1-7;81066201

24260065

10

苏家屯区

82242128

89821877

11

辽中区

22521780

87862013

12

新民市

87518066

27513037

13

康平县

87331185

67996736

14

法库县

87103018;87116988

8710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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