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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经营者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1-16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类经营者:

近期,“小土豆”“砂糖橘”“野生菌”等南方游客来东北旅游,逛早夜市、尝东北菜、玩冰雪项目、体验大澡堂子,我市各类节日旅游项目全面展现沈阳特色。为进一步规范重要民生商品和重点场所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体现“沈阳老铁”欢迎全国游客的诚信与热情,现对全市各类经营者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明确价格收费的规矩与方圆!

一、所售商品和有偿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醒目、无遮挡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准确标示价格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未予公示或公示不清晰的价格项目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2.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明确价格或计价方法。

3.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4.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5.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6.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7.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杜绝价格欺诈

杜绝一切价格欺诈,经营者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宣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实际为市场调节价。

2.以低价引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有偿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避免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

对于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您的支持与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助推您的壮大与发展,号召全体经营者携起手来,共同打造、维护守法经营、宾至如归的消费环境,为沈阳的振兴与腾飞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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