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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该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现在距离“五年过渡期”已不足一年,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履行变更登记(备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

(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登记(备案)流程

企业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现场办理

1.线上申报,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登录法人用户申请。

2.线下“一窗通办”,持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提示: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四、咨询电话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024—83963871(康平县外资企业请咨询市本级)

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024—31912766

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4843636—204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024—88219874

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024—86459276

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5659246/25373081(经济技术开发区)

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9829801/83777895(自贸区)

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3789340

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024—88041871

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5311129

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024—27884401/27884402

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024—87121020

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024—2751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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