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临近,为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特向全市食品销售者及广大市民提示风险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标注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严把食品进货关,做好供货商资质审核、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工作,确保粽子、鸡蛋、肉类、酒类等节日必需品安全供应。
3.加强食品销售过程控制,食品贮存、销售场所环境清洁,食品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直接入口食品“三防”设施齐全,在售食品标签标识符合规范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一穿三戴”规范。
4.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掺杂掺假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来源不明的进口食品。
二、消费者采购食品注意事项
1.在选购节日食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选择资质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同时查看产品包装信息,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避免采购到不合格食品。
2.在购买真空包装、速冻包装粽子时,注意包装是否完整、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等,查看有无发霉、变质等现象。购买后按照标签所示方式保存,并按照标示食用方法加工食用,没吃完的粽子应当及时放入冰箱冷藏,重新取出食用之前还要彻底蒸煮,避免因细菌污染导致生病。
节日期间,沈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食品安全巡查检查。消费者在外出采购食品时,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