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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二、信用修复依据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三、信用修复条件

(一)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信用修复途径

当事人通过线上途径申请信用修复,修复途径: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点击【信用信息修复】,选择对应修复模块,上传信用修复材料,完成后点击【提交】。信用修复操作手册,在登录界面下方提示2里可下载学习。

六、信用修复联动机制

为避免多头修复加重企业负担,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产生行政处罚信息的结果已与“信用中国”共享,不需要再向“信用中国”提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一次办”。

温馨提示:1.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谨防上当受骗。2.为方便业务咨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的登录界面下方公示了市、区两级业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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