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和检验、瓶灶管阀产品等领域风险和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推进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维护营造良好有序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一、沈阳市辽中区某液化气站充装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案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部门移交线索,辽中区某液化气站充装气瓶时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经查,2024年5月30日,该单位气瓶充装工人李某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情况下,对17只气瓶进行了充装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2024年7月,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沈阳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案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沈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进行气瓶充装。经查,2023年12月29日9时57分至11时06分期间,沈阳某燃气有限公司为燃气车辆加气30台(次),其中24台(次)没有进行充装前后安全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2024年1月,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民某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新民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经查,新民某燃气有限公司无气瓶充装许可,2024年1月25日、1月26日,当事人合计为36只气瓶充装了压缩天然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按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要求,2024年4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686.95元的行政处罚。
四、沈阳市浑南区某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浑南区某厨具商行的仓储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共计2个品类,77台商用燃烧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涉案货值金额967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4年5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并给予处罚款29025元,没收涉案商品蒸饭柜28台、燃气灶49台的行政处罚。
五、沈阳市沈河区某日杂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沈河区某日杂商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共计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单排汉堡机51台、双头烤肠炉1台、圣展大地烤肠机3台、燃气烤肠炉7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涉案货值金额285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要求,2024年6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并给予处罚款5710元,没收涉案燃气灶62台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