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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民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9-1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市场经营者: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切实维护好我市节日期间民生、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市场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限,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过高定价,共同维护沈阳节日市场消费环境。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详细标明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单位、计价单位(规格)、计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优惠范围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交通运输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餐饮等相关经营者,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各旅游景区景点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全市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民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节日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游客如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成效,推动社会共治,共同营造节日期间良好市场环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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