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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及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结合全国“质量月”,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及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加强质量支撑,共建质量强国。

1.于洪区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蓄电池与实际生产的蓄电池不一致经营行为案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于洪区某电动车商店涉嫌销售与出厂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从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处购买并在店内销售的两台电动自行车,其配套蓄电池型号与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标注的型号不一致,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存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主要部件标注型号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2024年6月28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铁西区某消防设备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行为案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铁西区某消防设备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经查,当事人购进并准备销售的一批灭火器,被司法机关查扣,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4年2月28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铁西区某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行为案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铁西区某物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验的锅炉。经查,当事人负责管理的2台锅炉,设备类别为承压热水锅炉,检查时2台锅炉均超过检验日期,且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024年6月6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浑南区许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许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减肥食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进减肥巧克力,自用并且销售,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减肥巧克力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其他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已由相关地区司法机关办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024年2月19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新民市董某峰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新民市董某峰涉嫌无证生产食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5日开始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截至6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期间共生产“蜡瓶糖”87袋,已销售79袋,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2024年7月31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苏家屯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苏家屯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生产“芝麻酥饼”、“葡萄奶酥”等食品共计27箱,虚假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上述食品未实际销售,当事人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8月30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

7.沈阳市和平区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案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和平区某餐饮店涉嫌未执行防止餐饮浪费相关要求。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8.沈河区某教育培训学校价格违法行为案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沈河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网站上发布的26个试听课团购项目,网站上宣传的各项目“原价”高于该校的各类课程实际收费价格,当事人在网购项目上虚构了原价,且当事人在其自营网站上客服对话框中显示“99元3小时课程(答疑解惑)”,而实际上购买这一课程需要先购买2160元的30节课程,当事人没有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综上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2024年8月7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9.辽中区某美容养生中心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案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辽中区某美容养生中心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中,使用的预先制定、事先印制的《服务协议》中,存在大量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内容,且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签订后没有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024年8月16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苏家屯区某口腔诊所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案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苏家屯区某口腔诊所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个人商铺上发布其诊疗项目广告,该广告页面内含有诊疗使用材料及相关服务项目图片、流程图等内容,该页面上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核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024年5月7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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