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社会曝光部分典型案例。
1、沈河区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督察线索。经查,该摩托车商行位于浑南区库房的5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对当事人处没收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苏家屯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配装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不一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1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苏家屯区某电动车经销部涉嫌销售配装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所配的电池为超威锂电BF6020AJ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铅酸电池DZ48N-12EM不一致。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辽中区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1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和检验报告,辽中区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该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的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327Z电动自行车,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标识语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抽查、处罚结果通报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TDT327Z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据此暂停该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4、新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手机赠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手机赠送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赠送电动自行车经检验,铭牌、产品合格证、反射器、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存在赠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铁西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8月21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铁西区某电动车行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电动车商行现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