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等15个部门制发的《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辽市监联〔2024〕10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升个体工商户服务质效十条举措》,结合沈阳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落实《条例》为主线,聚焦全省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和沈阳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从统筹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积极探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构建动态管理机制,针对个体工商户不同阶段发展特点和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加强差异化扶持,形成一批代表沈阳形象的优质个体工商户,带动个体经济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为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为沈阳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全市以区、县(市)为责任单位,在分型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加大对不同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的差异化帮扶和培育力度,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的有效运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差异化政策措施帮扶。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工商户,结合产业类型,通过市场消费拉动、降低发展成本、完善创业机制、规范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全生命周期差异化帮扶,持续改善各阶段个体工商户帮扶体系,更有针对性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一是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加强负面清单指导、帮助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业能力培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等,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二是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增强其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其合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帮助其拓展市场、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等,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成长型”“发展型”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有较高知名度、鲜明经营特色、经营业绩突出和从事“四新”经营的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发挥良好示范作用,带动全市个体工商户实现更好发展。一是建立完善分类标准。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建立全市分类标准。指导各区、县(市)在全市普遍性标准基础上,结合区域特色建立本地区分类标准和定量化指标体系。做好标准向社会公示、宣传和完善工作,使分类工作凸显区域特点,与区域发展互为促进,形成合力。二是落实有效认定机制。积极发挥统筹推动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公开公正、科学有效的申报、推荐和认定机制,按照不超过成长型、发展型规定比例,组织全市做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发动、指导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加强工作督导,切实推动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加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做好评估工作,逐步扩大参与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获评入库。三是着力做好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扶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并积极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实。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重点加强知名度宣传推介,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范围;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重点在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强扶持;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拓展市场服务、推动转型升级、开展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四是开展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跟踪服务,建立有效服务机制,帮助及时解决发展问题,实现更好发展。
(三)增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全市个体经济的发展特点,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通过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引导,推动个体经济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一是有序进入退出市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引导,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积极发挥消费政策引导作用,加强信息发布,使个体经济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市场信息进入市场。探索建立个体经济经营负面清单,使个体工商户能及时了解相关风险类事项,合理合法经营,避免违规风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二是增强创业能力动力。推动建立个体工商户创业支持机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创业培训,提升其对创业知识、技能、能力和信息的了解,激发创业热情;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楼宇、园区等为个体工商户创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场地资源,加强闲置场地信息提供,优化登记注册场所规定;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用工招聘、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务;积极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针对个体经济轻资产特点开发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降低融资门槛,加强融资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能贷。充分利用好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增信,实现金融机构敢贷,有效缓解个体经济资金问题。三是积极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对税收、社保等政策的宣传,推动建立“免申即享”机制,大力推广告知承诺制,努力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帮助个体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四是不断提升发展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开拓市场,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产业体系、产业链条和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展网上经营业务,提升网络平台经营能力,促进平台企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流量支持、公平待遇等,促进线上个体经济的发展。五是实现规范诚信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经济规范经营,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经营水平。探索实现个体经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诚信经营。
(四)持续优化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外部环境。一是加强对个体经济发展的统筹领导,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落实《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不断提升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体系建设。二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三是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处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四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市优秀个体工商户的选树培育。五是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将服务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协会的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六是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个对接等服务。
(五)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建与分型分类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建立对个体经济沟通交流、监测分析机制。建立全市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机制,发挥统筹领导机制作用,通过召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会议、助力发展“面对面”座谈会等,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建议意见,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完善个体经济发展监测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多维度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是重要的政治责任。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个体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是激发个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其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资源、增强服务个体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精确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推进落实。
(二)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对获得认定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市场宣传效应,各级政府及部门根据情况也将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各区、县(市)在组织申报、认定和市直相关部门在推荐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标准公开、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要实事求是地推进工作,做到优中选优,认真审核,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导致滥竽充数。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
(三)要合力推动,抓好工作协同配合。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统筹领导和协同推动,切实落实好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中要积极推荐本行业和领域的优秀个体工商户。要结合领域发展职责,充分考虑个体经济发展特点,加强针对性、精准性政策扶持,提升含金量。要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等,推进相关数据与金融机构等信息共享,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指导协会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各区、县(市)是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主责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抓好标准制定、组织申报、实地核查、政策制定、跟踪服务、动态管理、评估抽查等工作,不断提升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质量。
(四)要注重效果,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全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各区、县(市)要根据区域情况抓好政策措施落实,有条件地制定细化和新的政策。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工作,扩大政策惠及面。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要问题导向,不断改进完善工作。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分类结果有效期为3年,要按规定做好评估,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认证结果。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的意见建议。各区、县(市)、市直各相关部门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曲宏权 024-24011277
赵燕诺 024-24011317
附件:沈阳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沈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量升质优,依据《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市监联发〔202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情况、缴税情况、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根据其发展阶段特点进行帮扶。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基础标准统一实施,向社会公示,作为衡量全市个体经济发展质量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数据归集:由省市场监管局统筹省相关部门归集,包括省税务局提供的实际缴纳过税款、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数据;省人社厅提供的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数据;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登记注册、年报、信用监管数据等。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归集的数据采取系统自动判定的方式,通过省相关部门数据比对,组织开展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和“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辽宁)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辽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述模块提出。由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2)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2)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五)帮扶政策
1.普惠性扶持政策措施
(1)对纳入分型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措施,包括政府采购、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用工培训、金融支持、行政管理等。〔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相关分型数据通过相关共享交互平台定期推送相关部门,作为政策精准扶持的依据。(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不定期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年报申报系统、全市各相关政务网站等向个体工商户公开,便捷个体工商户了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探索开展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以其为基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无事不扰”,根据举报投诉实行“触发式”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补助期限最长1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对包括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我市参保单位,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强化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以专业指导提高个体工商户应对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建立完善“‘解纾暖’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制度,及时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交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助力发展‘面对面’”座谈会,调研情况,了解问题,解决困难,宣讲政策,助力发展。(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9)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对转企升级企业采取直接变更政策,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续成立时间、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许可资质等。推动“个转企”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0)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两新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送服务上门活动。探索以行业和地域分类建立“党建数据库”,积极推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共产党员100%亮明身份,强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发掘一批学历高、知识面宽、专业性强的青年党员干部,抓好关键少数,强化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加强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挥统筹领导机制作用,推进政策和服务改进,解决好普遍性发展问题。(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2.分阶段扶持政策措施
A.生存型。根据其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实际,侧重激发经营活力,促其实现稳定经营。
(12)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集群登记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3)推动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从业负面清单发布和指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
(14)积极推动各地区为个体工商户创业提供场地。完善闲置商铺租赁信息平台运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
(15)加大对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人岗对接服务力度,组织实施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16)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为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网上用工招聘发布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17)提示、告知和指导新成立个体工商户按要求年报;督促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非正常户”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恢复信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18)强化注销服务,落实简易注销措施,为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创造便捷条件。(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B.成长型。根据其处于稳定经营阶段的实际,侧重推动降本减负,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
(19)积极在消费政策上给予支持,结合产业特点,推动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扩大经营影响力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0)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便民社区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等。〔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1)充分发挥线上培训机构作用,灵活开展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22)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为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网上用工招聘发布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23)按产业积极推动银个融资对接。依托省“千亿送贷行动”,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推动金融机构将“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纳入“白名单”,加强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及时性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推动其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公益性法律事务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纠纷。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仲裁委员会,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C.发展型。根据其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实际,侧重增强其合规管理水平,提高发展壮大能力。
(2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持,支持和组织“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全市走出去内贸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6)充分利用全市“惠帮企”平台,对有需求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协助其发布相关产品信息和需求信息等,促进其扩大市场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为中小企业,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个体工商户行动,通过组织“质量会诊”“质量培训”等,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线下线上质量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积极促进个体工商户塑造品牌,加强商标注册和保护,提高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加强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工信息收集,建立相关信息收集渠道,及时与人社部门、个私协会信息共享,帮助及时解决用工招聘问题。(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31)加强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推动金融机构将“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纳入“白名单”,积极组织专项融资对接活动,重点推动落实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帮助其实现发展融资。(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32)大力推动“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发展,优先鼓励引导其进入产业集群、园区等,利用产业扶持政策,促进其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3)大力推动“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纳入实施转企培育库,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促其自愿转型升级发展。(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34)加强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重点服务,建立服务台账,发挥统筹领导机制作用,及时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问题,促其更好发展。(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5)积极推动“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级优秀个体工商户、行业标兵及荣誉称号等评比,优先推荐其成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单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 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获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 限;拥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2023年底前认定)、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区、县(市)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和两级市场监管局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各区、县(市)根据国家、省、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制定本区域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报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后执行)。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名特优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经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逐级审核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两级统筹领导机制作用,对具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2023年年底前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区、县(市)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由区、县(市)依据全市分类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区域标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执行),以充分体现区域发展特点和规划。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数据来源:市直相关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数据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分类标准
各区、县(市)分类标准要综合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布局等要素,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结合我市实际,市级分类标准如下: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省级小吃名店、经营产品曾获市级以上荣誉、省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省级美食街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2)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以下同)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本区域每个行业市场占有率前10名的个体工商户、知名网络平台推荐的3年来每年销售收入前10名的个体工商户)或知名度(此前10年内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个体工商户、3年来被县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的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3)经营同一字号,拥有3家以上门店。(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为10户以上经营者提供物流仓储、营销拓展、品牌运营、门店销售全链条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等,且有一定知晓度。(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能够诚信规范经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记录,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县级以上荣誉。(数据来源:两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其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评价的知名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直相关部门)
(8)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推荐的“行业带头人”等,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数据来源: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B.“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从事本区域范围内特色产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经营县级以上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地区特色产业、产业集群;从事特色农业、农业品牌等生产经营;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在带动群众致富方面发挥作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认定或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地理标志有关。(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促进文化发展工程开展的“传统工艺师”国家认证工作相关规定的14大类),正常经营,有一定知名度。〔数据来源:各区、县(市)政府〕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数据来源:市直相关部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来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各区、县(市)政府〕
(2)属于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2023年年底前认定)或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碑的“老店铺”“老作坊”等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数据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据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执着坚守,长期正常经营超过7年的(具体年限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不能低于7年)。〔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家标准协会认证)。(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经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8)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获得分数225分以上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鼓励发展的冷链、集装箱、多轴重型运输,经营时间4年以上,雇工5人(含)以上,有一定纳税,诚信经营,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数据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9)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家属创业,成立2年以上。(数据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0)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级及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并满足基础标准的。〔数据来源: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D.“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及从事新技术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在相关平台美誉度高、用户数量大、经营情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2)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产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4)经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数据来源:沈阳海关)
(5)其他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数据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数量比例
A.“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
B.“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区、县(市)可以重点培育其中一类或几类。
C.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D.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数量比例。
(五)分类组织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全市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各区、县(市)依托“名特优新”培育平台,组织完成申报(推荐)、初审、公示等各项程序,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或以扶持政策措施文件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认定工作。“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区、县(市)为单位,根据本区域入库标准进行组织推荐。
A.工作分工
(1)以区、县(市)为单位,根据分类标准,统筹本地区“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等情况,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筛选、核验、认定和组织申报。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进行统筹,对区、县(市)相关工作进行抽查,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3)市直相关部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根据省、市相关标准推荐条线符合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4)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两级应急部门、两级法院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对拟申报分类个体工商户前一年内曾受到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
B.筛选操作
(1)权限配置。各区、县(市)要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赋予省分型分类模块使用权限。
(2)下载数据。各区、县(市)被赋权人员根据权限下载本地区“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并按照筛选范围补充相关个体工商户。
(3)确定范围。各区、县(市)按照5%以内的控制比例,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拟申报进入分类库个体工商户范围。
(4)标准公示。各区、县(市)对本区域分类标准通过官方网站、政务窗口等予以公示。
(5)宣传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和标准进行宣传。重点对列入拟申报范围个体工商户做好逐户宣传。
(6)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且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有意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标准走访审核和收集证明材料。
(7)建立台账。各区、县(市)对符合标准且有意愿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拟申报台账,标注入选依据,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8)加强协作。各区、县(市)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对行业协会等的组织工作,有效发挥其作用。
C.审核工作
(1)初审。各区、县(市)要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培训。实操人员要根据筛选标准做好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相关材料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依据,确保拟申报纳入分类库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要求。
(2)终审。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域拟申报纳入分类库的个体工商户的终审审核。
(3)抽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县(市)提报拟纳入分类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区、县(市)予以剔除。
D.申报工作
(1)对区、县(市)审核后提报的拟入库个体工商户,经省、市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部署和相关流程,由区、县(市)依托“名特优新”培育平台,组织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并做好推荐、确认、公示等工作,将入库结果归集至辽宁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2)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做好相关个体工商户申报工作的指导。
(六)评估工作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自入库次年1月1日算起。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特优新”库。
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名特优新”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
B.3年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政策
1.普惠性扶持政策措施
(1)“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2)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标识,印制查询“二维码”,编制优秀创业故事宣传册,并通过媒体广为宣传,大力提高其知名度,促进其提升市场影响力。(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营特色、获得荣誉、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提高宣传推介服务。(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4)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入全市“领导干部进企业”帮扶名单,帮助其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惠帮企”平台,展示相关信息及产品,促进拓展市场,实现更好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充分利用全市相关展销活动,组织有需求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支持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全市各产业重点培育户,统筹各部门资源,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7)推动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中,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给予增信。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无事不扰”,根据举报投诉实行“触发式”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
(8)积极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实现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共享,推动金融机构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白名单”。优先促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首贷”贴息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加强金融产品匹配,推出“名特优新 ”贷。(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9)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职业技术培训。对入选个体工商户开展职业技能、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术培训”,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通过订单式、项目式培训,提升互联网营销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10)积极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高发展质量。加强对其在商标培育、知识产权申请方面指导,帮助有条件的创建品牌。积极提供质量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重点促进其转型升级,并做好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共享,对有意愿促进网上个体经济发展的平台企业引导其对网上经营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优惠、提高品牌认知度、减免基础费用等服务措施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13)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行台账管理专人服务。定期组织策划和开展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帮扶和服务活动。(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4)积极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在各级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鼓励优秀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性组织工作。引导获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责任单位: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两级个体劳动者协会)
2.分类别扶持政策措施
A.知名类
(15)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重点宣传力度,依托“惠帮企”平台、各类展销活动及网络媒体宣传等,重点推荐“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展示沈阳市优质个体工商户形象。(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16)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构建品牌指导建设服务体系,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能力。(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大力拓展便民服务,与相关机构共享信息,为“知名”个体工商户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18)积极推荐“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家、省、市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省级小吃名店、省级“质量品牌示范区”等评选活动,不断提升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组织“知名”个体工商户参与各项党建活动和社会奉献活动,发挥党建引领和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特色类
(20)鼓励各区、县(市)立足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将“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纳入产业链条,给予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促进“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形成规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1)推动在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评选及宣传中,将“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宣传对象。〔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22)推动各区、县(市)在高品质商圈、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设立本地“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展销区。〔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3)组织和鼓励“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消费季”“美食节”等消费活动。在各类销售活动中举办特色产品展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4)依托文化和旅游消费季及各类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推介“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各区、县(市)政府〕
(25)加强对经营地理标志产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的指导,更好发挥地理标志产品在经营中的作用,提升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C.优质类
(26)加强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重点培育,积极推动其向产业园区、集群集聚发展,将其作为产业链条配套的重要部分,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推动头部企业将其纳入配套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7)将“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纳入“惠帮企”重点扶持范围,积极帮助解决发展问题,帮助其拓展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实施培优壮大行动。积极鼓励和引导“优质”个体工商户在机制上、技术上、管理上进一步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加强对其质量、标准、认证方面培训服务,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其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内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组织对第二代经营者的培训,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0)引导协助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传承保护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31)加强对经营时间悠久的“老字号”“老店铺”“老作坊”等的帮扶,作为全市优秀文化资产利用各类活动组织宣传;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帮扶人制度,解决其发展中的各类问题。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老字号”“老店铺”等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申请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资格认定和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32)积极提高政治待遇,对带动一方致富的领头人,在各类表彰评价中优先推荐。(责任单位: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两级个体劳动者协会)
D.新兴类
(33)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平台经济,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组织推动电商开展定制化培训,给予流量等支持,优化各项服务举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34)着重引导“新兴类”个体经济向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拓展。(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35)积极推动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开展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科技经贸活动,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各区、县(市)要在市帮扶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细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上报。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区、县(市)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