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春节临近,为营造我市良好的消费环境,让游客玩得舒心、住得放心、行得顺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秩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经营者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合理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合理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过高定价,共同维护沈阳节日市场消费环境。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以醒目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规范有序开展促销活动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标原价、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开展有奖销售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

五、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春节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着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消费需求集中领域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全力维护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及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