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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2-2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新民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新民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且其工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2025年1月1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浑南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浑南某百货商行涉嫌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某品牌香皂,经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2024年9月23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处以罚款。

3.大东某五金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案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大东某五金厂涉嫌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某批次金属方桶,经检验,耐液压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未能召回,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5年1月7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辽中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标价外加价出售产品行为案。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辽中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实际收费与标价不一致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出售某水果时存在实际收款价格高于标签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存在在标价外加价出售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2024年9月25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苏家屯某日用百货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案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苏家屯某日用百货商店涉嫌无证销售药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当事人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024年5月15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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