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居民朋友: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居民水电气价格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居民朋友:
一、熟悉了解收费标准
线上查询方式: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官网、电力/水务/燃气公司官网(如沈阳水务、国家电网、沈阳燃气)。
线下查询方式:社区公告、供水、供电、供气营业厅公示。收费主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熟悉了解收费政策
居民供水、供电、供气执行政府定价价格,大体包括阶梯价格、优惠政策、特殊群体等(详见:沈阳市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表)。收费主体不得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混淆用户性质,变相提高价格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对特殊机构、特殊群体应将价格优惠政策或收费减免措施落实到位。
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广大市民朋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索要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水电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沈阳市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表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水费 | 水费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价格 | 沈价发〔2016〕12号 | 1.家庭人口4人以内(合4人)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192吨以内(含192吨),执行基础水价;192吨以上至240吨(合240吨)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水价;240吨以上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 |
2.35元/吨 | 0.95元/吨 | 3.3元/吨 | |||
电费 | 0.5元/千瓦时 | 辽价发〔2017〕51号 | 第一档月用电量22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 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 221-31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 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311 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 0.30元,即每度电价 0.80 元。 | ||
燃气费 | 3.16 元 / 立方米 | 沈发展改革委发〔2018〕153号 | 1.家庭人口4人以内(含4人)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 280立方米以内(含280立方米),执行基础气价;280立方米以上至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部分,执行1.15倍基础气价;36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