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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措施,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民市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新民市某烟酒超市存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经查,当事人将标有“五粮液”字样的白酒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售卖,销售价格580元/瓶,截至检查时该商品尚未售出。经查,注册号为第13878307号“五粮液”商标系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3月7日核准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核准使用商品为白酒等。上述白酒经“五粮液”商标所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涉案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民市某酸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1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铁市监案移〔2025〕102号),函中通报了新民市某酸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酸菜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菜(生产日期:2024-11-19,规格:1kg/袋),经铁岭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广大市民朋友可通过举报电话024-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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