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无照经营行为被曝光,你遇到过吗?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无照经营的违法案例!这些“黑商家”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滋生消防与治安风险隐患等。今天带大家一起看看这些典型案例,擦亮眼睛,别踩坑!
案例一:
窦XX未经登记从事香水经营活动案。2024年1月,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窦XX在沈河区中街商业城无照销售ZUOYI香水和香洛菲香水。窦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例二:
戚XX未经登记从事儿童玩具销售案。2024年10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戚XX于2024年6月份开始,未经登记在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安堡村从事儿童玩具生产经营。戚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汪XX未经登记从事殡葬用品销售案。2024年12月,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汪XX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在康平县二牛镇二牛村以“汪家寿衣店”的名义销售殡葬用品。汪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户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黑商家”,快来举报!
合法经营是经营主体的基本责任,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如果你发现身边有无照经营的“黑商家”,别犹豫,马上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